第六节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获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未达到本学期学分的百分之三十,由学校教务处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退学情况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