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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2017-03-28 16:22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面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学生成绩管理见学校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申请重修。学生补考、重修、改修学分参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批准,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不计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记载,作“违纪”或“舞弊”记录,重修该学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诚信教育体系,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操行评定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相应的荣誉等作出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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