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
(二)创新创业需要;
(三)出国留学需要;
(四)经学校研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 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复查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 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