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修业年限、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年制(“3+2”学生)、三年制、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分别为不超过四年、五年、七年。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家庭变故、创业实践、合法生育、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本人提出申请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请和执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四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予以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受理学生入学、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