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复学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转入同一专业大类的专业学习;
(四)学习成绩优异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转专业考试(考核)中获得加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学院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的需要,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四)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或者在校期间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五)毕业前一年,且无学校相关规定许可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且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均为合格方可毕业,已修相同课程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规定和办理程序见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本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