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置了一定的学分,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原则上第一学期和第六学期不安排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开设选修课并实行选课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学分数。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期1至2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努力可获得相应的学业学分与素质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最高以6学分为限。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