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四条 推荐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推荐评审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适当倾斜,各级推荐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六)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表现突出。
第六条 推荐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学生数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确定。推荐评审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召开校内评审会,进行集中评议,确定拟参加省级初评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七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及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学校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八条 推荐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推荐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发放工作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各级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奖金数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