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十八条 评审发放对象
(一)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助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进行适当倾斜。各级推荐受助对象应重点考虑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受资助次数少的学生,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
(七)按要求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由学校财务处组织据实发放。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比例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确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发放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班级、学院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受助类别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五)对受奖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不仅要追回受奖金额,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款项: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弄虚作假、瞒报失实的;
2.取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使用非学习必备的电子产品、酗酒、赌博、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取得国家助学金后,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中优秀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