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九条 评审发放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助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适当倾斜。各级推荐受助对象应重点考虑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受资助次数少的学生,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
(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七)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由学校财务处组织据实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数额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确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发放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班级、学院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受助类别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五)对受奖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跟踪调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本人受奖金额,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受奖还是资助,与(五)及该章内容保持一致)款项: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弄虚作假、瞒报失实的;
2.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有使用非学习必备的电子产品、酗酒、赌博、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违纪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