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行为、衣着、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劳动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或晚归累计达到两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实训、军训、大一新生晚自习、劳动等环节无故不参加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学时(含8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8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4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因为以上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应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考试规定其他行为,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提出处理意见,并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授权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视情节轻重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二级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二级学院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可以责成二级学院复议;或者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按规定处理,二级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证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15天。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附加处罚: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一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及其他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