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引导全体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遵纪守法的文明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高专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对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违反校纪校规,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十条
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再次违纪的。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给予记过以及以上处分;
(三)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四) 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几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三)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四)在校园内进行邪教、会道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十六条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者,分别处理如下: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4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他人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档案、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