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3.优秀新生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一等国家助学金
2.二等国家助学金
3.三等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四条 推荐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推荐评审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适当倾斜,各级推荐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六)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表现突出。
第六条 推荐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学生数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确定。推荐评审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召开校内评审会,进行集中评议,确定拟参加省级初评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七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及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学校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八条 推荐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推荐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发放工作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各级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奖金数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九条 评审发放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助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适当倾斜。各级推荐受助对象应重点考虑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受资助次数少的学生,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
(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七)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由学校财务处组织据实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数额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确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发放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班级、学院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受助类别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五)对受奖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跟踪调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本人受奖金额,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受奖还是资助,与(五)及该章内容保持一致)款项: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弄虚作假、瞒报失实的;
2.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有使用非学习必备的电子产品、酗酒、赌博、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四章 学校奖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十四条 评审发放对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我校还是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与前面保持一致)在籍学生,表现优良、成绩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发放标准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特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综合测评优秀,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内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坚持全勤,各方面表现突出。
2.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等奖学金,每人600元:综合测评优秀,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1%之列,无不及格现象。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3.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二等奖学金,每人400元:综合测评优秀,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3%之列,无不及格现象。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本专业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4.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5%之列,无不及格现象。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5%;本专业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二)单项奖学金
1.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甲等单项奖学金,每人100元:在正式刊物(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文学作品者。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乙等单项奖学金,每人50元:在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在社会实践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受校级以上表彰者;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我校完成专科学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2016年起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1.本奖学金评选对象为被我校录取
并
报到
的
参加
本年度
普通
高考的
专科新生。
2.根据新生高考成绩(投档成绩,以下相同)和综合表现,评定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学金共设有三个等级,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对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本科第一批投档线的新生
、艺术类专业学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都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当年划定艺术本科美术与设计大类批次线
(含批次线分数)
以上者
,颁发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
(2)对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本科第二批投档线的新生
、
,
艺术类专业学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
都
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当年划定艺术本科美术与设计大类批次线
(含批次线分数)
以上者
(
外省艺术类专业学生评选规则参照湖北省执行
)
,
颁发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
(3)对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本科第二批投档线下10分以内(含10分)的新生
、艺术类专业学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
都
达到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当年划定艺术本科美术与设计大类批次线
5
分
以内
(含
5
分)
新生
(外省艺术类专业学生评选规则参照湖北省执行)
,
,
颁发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奖金500元。
(4)对于高中期间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社会公益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新生也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5)省外录取新生参照湖北省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推荐评审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在综合测评和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本人不按规定时间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按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学生当年高考成绩进行评定、发放;对于高中期间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社会公益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新生,向班级提交申请,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评定。
(三)各班班委、团支部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申报情况,按照评比条件、比例和名额确定名单,经辅导员核准,报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后,将合格名单统一交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公示,报校领导审批。由财务
部门
处
将奖学金
下发各二级学院
发放到学生账户
。
第十七条 推荐评审工作要求
(一)学年内有特殊贡献者,另作特殊奖励。
(二)凡学年内受到党、团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用奖学金请客吃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退还奖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三)奖学金获得者,除发奖学金外,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填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十八条 评审发放对象
(一)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助学生比例向艰苦专业进行适当倾斜。各级推荐受助对象应重点考虑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受资助次数少的学生,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工作;
(七)按要求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发放标准及形式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发放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确定,由学校财务处组织据实发放。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比例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校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确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发放工作的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校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四)班级、学院推荐上报名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姓名、班级、受助类别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五)对受奖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不仅要追回受奖金额,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款项:
1.经查,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资助情况)弄虚作假、瞒报失实的;
2.取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使用非学习必备的电子产品、酗酒、赌博、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的;
3.取得国家助学金后,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中优秀新生奖学金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