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内发生的各类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主要组织机构。其它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各行其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对破坏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对揭发、检举、制止不法行为的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五条进入学校人员,必须持有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徽章等有效证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六条未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无正当理由,门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
第七条在校内居住的暂住人口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居住证及学校有关证件出入校门。
第八条各类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宣传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国外人士、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活动,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的外国人士、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十条向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管理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十一条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方可入内。严禁以翻门、翻墙和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逗留、闲聊,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
第三章车辆和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各种出入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实行登记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四条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按指定地点有序存放。
第十五条对校园内无牌、无锁、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使用的非机动车辆,保卫人员有权收管。待查明情况,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严禁拖拉机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允许。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校外车辆临时停放须经保卫部门允许,禁止在校园主干道上停放车辆。施工车辆应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损校园环境。
第十八条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边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根据会议、活动期间的交通车辆情况,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公安交管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在校内燃放烟花炮竹、焚烧垃圾,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许燃烧篝火。
第二十一条禁烟区严禁吸烟或使用火源。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二条严禁故意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挪用消防器材、设备,破坏消防、安防设施。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张贴、悬挂、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学校正常工作中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二十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七条校园内严禁摆放商业摊点,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学校教学、生活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组织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体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在申请中应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部门负责审核。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财产。
(二)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四)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作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凡租借利用学校设施、场地、场所办班,组织各项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持接洽部门批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校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校内赌博、酗酒、吸毒、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私拆、隐匿他人邮品;严禁偷窃、骗取、哄抢公私财物;严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于2013年12月修订,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