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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图书馆读者守则
2017-04-27 14:32 蔡传欣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图书馆读者守则  

图书馆是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是弘扬精神文明的阵地。馆藏图书文献属国家财产,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资料。维护图书文献的完整,维护良好的读书环境,是每一个读者应尽的义务。因此,广大读者应该做到文明读书,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

第一条文明读者公约

1、本校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入馆,有馆际互借关系者凭馆际借书证入馆。

2、读者在馆内借阅图书、机检、自习或参观,必须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章制度。在发生违章、违纪情况时要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接受按规定章程的处理。

3、图书馆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维护图书馆文明的秩序、整洁的环境、安静的学习氛围,不得在馆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

4、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乱写乱画。

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违章者将按章罚款。

5、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第二条入馆须知

1、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一卡通入馆,否则不予进馆。

2、进馆者应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请勿携带食物进入馆内。

3、保持安静,请勿高声喧哗,相互追逐,吵闹和吹口哨。

4、严禁吸烟、请勿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5、请勿在墙壁、桌椅、门窗、玻璃等处乱涂,乱画,乱刻,更不能用脚踢门和墙。

6、严禁擅自开启消防栓及各类开关设施,严禁损坏水暖、消防、电器设施。

第三条借还书规则

1、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借还图书,不得转让或代借图书。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借阅权等处罚。

2、读者按规定的数量借书,副高以上职称的老师可借图书15册,其他教职工可借图书10册,学生可借图书5册。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者,以窃书论处。

3、借书期限:专业书籍借期一个月,文艺书籍每人借2册,借期半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续借者,可在服务台或网上办理续借手续一次,逾期者以0.10元/天罚款。所借图书到期时适逢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计逾期费。

4、读者应爱护图书,严禁在书籍上划线、批注、圈点、撕割、污损,妥善保管,违者按图书原价处罚。

5、预约借书。读者所需图书已被他人借走时,可填写"预约借书单"或电话、网上预约,书到后读者应在一周内到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逾期不予保留。

6、图书馆工具书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需馆长签字批准。

7、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等情况,按图书馆《图书污损、遗失、盗窃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条读者入库规则

1、读者入库后,每次限取图书一册,阅后不借者须将图书放入书车内。

2、请勿随意乱插乱放图书,以免乱架,影响其他读者的查找和利用。违章者令其整架。

3、严禁吸烟,请勿携带食物进入书库。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避免高声谈笑,手机保持静音,确保书库的安全、卫生、整洁。

4、图书是国家财产,入库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页。对于损坏、偷盗图书者,按图书馆《图书污损、遗失、盗窃处罚规定》处理。

5、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文明借阅、礼貌待人、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6、读者违反本守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阅览室规则

1、读者入室后,每人每次仅限取一册期刊,阅后归还原处,再另取另一册。

2、严禁将报刊乱插、乱放,不得隐藏,以防乱架,违者令其整架。

3、读者要爱护报刊,不得污损,撕页。对于损坏、偷盗报刊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严加处罚。

4、严禁吸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阅览室。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得高声谈笑,手机保持静音,确保阅览室的安全、卫生、整洁。

5、阅览室陈列的报刊一律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未经许可带出者,按偷窃处理。

6、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文明阅览、礼貌待人、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7、读者违反本守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图书污损、遗失、盗窃处罚规定

为保护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所藏书刊的损失,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关于“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及行政处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污损的处罚

1、一般图书污损(包括划线、批注、涂改、影描、撕破、污损等等)1~5页罚款1.00~5.00元(可以揩擦的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减半罚款)。

2、污损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计入污损页数。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的图书,再加赔装订费5.00元。

3、撕割书刊内容等破坏行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污损、撕割原版图书、珍本善本图书或样本书的任何图书,按书价5~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图书遗失的处罚

1、丢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抵赔,并缴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00元。

2、如无法以新书抵赔,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可办理赔罚手续。赔罚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性图书,1994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2)遗失多卷书刊之一,按原书刊全套价1~2倍罚款;

(3)遗失孤本图书(包括工具书)按书价的10~20倍罚款。

(三)图书盗窃的处罚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室者,或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均以盗窃书刊论处。

2、凡偷窃书刊者,除写出检讨外,每本书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另将情况通报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

(1)盗用他人凭卡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

(2)“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凡应届毕业生及调出学校的教职工离校前,均须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离校手续:

1、借书者清点好本人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离校单上盖上公章,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借出逾期未还图书,须先到服务台办理还书手续并缴纳逾期罚款,再办离校手续。

3、未借图书者,持本人一卡通,方可到服务台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规定有出入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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