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经学校认可的部门、机构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开展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不计报酬、服务社会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生每学年完成不少于4次或10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量。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各部门有专人负责,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全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成立学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管理中心,挂靠校团委进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协调并指导开展全校性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全校性的志愿服务活动招募信息的审核、发布并进行备案;
(三)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四)依法保护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指导校内相关工作机构开展招募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在学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本二级学院学生在上级相应机构进行注册、缴费、领取志愿服务证;
(二)负责本二级学院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登记、活动记载及备案;
(三)对本二级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量进行汇总、审核并报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负责本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招募信息的审核、发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招募与管理
第八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内相关部门的公益事业、服务机构进行的义务劳动;
(二)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三)社区建设,环境保护、赛会组织等公益性活动;
(四)无偿捐助、义务献血等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五)学校志愿服务机构组织的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岗位招募原则:
(一)工作任务可以由志愿服务的学生承担;
(二)志愿服务内容明确,劳动强度适度;
(三)在时间、精力上不影响学生学习;
(四)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条 校内需要招募志愿服务人员的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由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合适的方式发布相关招募信息。
第十一条校外单位拟在校内招募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招募。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学生可依据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发布的招募信息进行申请,参与活动时应携带志愿者服务证。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活动现场由招募单位专人负责,活动时间及内容由招募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在参加人员的志愿者服务证上进行记载并备案。
第四章学生志愿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全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应该主动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下学年个人评奖评先、资助受助等资格的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经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有权了解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志愿服务单位的岗位外要求;
(三)有权要求学校协调解决与志愿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学校评奖评先的资格及学校资助的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向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提交加入申请,自觉遵守组织的章程,服从组织的管理,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志愿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认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经志愿服务组织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志愿服务岗位招募时优先考虑。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将推荐参加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评比,在学校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机构,将视情节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机构,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对于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取消其志愿服务岗位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可取消其该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报经相关部门根据校内相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校学生志愿服务机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扰乱学校志愿服务活动正常秩序,有损志愿服务组织声誉者;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