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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
2017-04-27 12:16 蔡传欣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通过社会实践,使大学生能更好的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奉献社会。在实践中坚持做到:1、育人为本、实践育人,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理论联系实际,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3、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4、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社会实践工作,并审定社会实践工作总体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制定社会实践工作总体方案。

(三)成立各二级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行政及团总支、学生会等有关人员。

(四)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本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并审定社会实践工作方案。

(五)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负责本学院社会实践工作,包括方案的落实、组织动员、检查考核、成绩登记和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内容形式

(一)社会调查。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企业工厂等领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

(二)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鼓励大学生开展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三)科技服务。引导学生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发明小创造、创业实践等活动。

(四)勤工助学。努力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五)参观学习。组织大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学习。

(六)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广泛发动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开展“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选派相关专业大学生组成团队,利用所学知识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七)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习、实训等均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八)军政训练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社会实践的组织方式

(一)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或班级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

(二)学生自己利用寒暑假参加勤工助学、志愿者服务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

第五条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除实践教学、军政训练等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社会实践外,其它的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列入团委和各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专项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可通过社会支持、企业赞助等方式自筹部分社会实践经费。

第六条考核要求及学分设置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选修课,鼓励每个学生参加。

(二)每名学生参加寒暑假期间社会实践的天数每次不得少于一周。

(三)考核合格者计入1个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给予学分。

(四)实践教学、军政训练等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社会实践,按照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不在本考核之列。

第七条考核与登记办法

(一)学生在参加了社会实践后,要求写一份1000字以上的实践总结或调查报告,并认真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参加了社会实践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和实践总结(调查报告)交至班级团支部,班级团支部汇总考核材料后于开学第二周交到二级学院团总支,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对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给予评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料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统一保管备查。

(三)社会实践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20%。成绩可从三个方面考评: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占20%)、实践所在单位的鉴定意见(占40%)、社会实践的成果(总结、调查报告等,占40%)。

(四)每学期开学时,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到教务处领取成绩登记表对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予以登记,团总支书记在任课老师一栏签名后报院党总支书记审核,然后送校团委审核盖章,最后由院团总支将社会实践成绩在网上进行成绩录入,将成绩登记表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学生计算学分。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一)各二级学院对每年的社会实践要进行专门的动员和布置。每年社会实践结束后,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社会实践中好的做法。

(二)学校将定期评选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校的专项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2013年12月修订,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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