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首页 | 部门概况 | 心理健康中心 | 学生就业中心 | 学生资助中心 | 学生管理中心 | 下载中心 | 创新创业中心 | 联系我们 | 学校主页 
站内搜索:
  入学及毕业生教育  
 
 入学及毕业生教育 
 朝阳工程 
 辅导员之家 
 思想政治教育 
 
  入学及毕业生教育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2017-04-27 12:08 蔡传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在籍学生,表现优良、成绩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特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

综合测评优秀,学年内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坚持全勤,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等奖学金,每人800元:

综合测评优秀,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1%之列,无不及格现象。

(三)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

综合测评优秀,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3%之列,无不及格现象。

(四)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等奖学金,每人400元;

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5%之列,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分为甲类奖学金、乙类奖学金、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专业学习进步奖学金和宏志奖学金。

一、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甲类单项奖学金,每人100元:

在正式刊物(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文学作品者。

二、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乙类单项奖学金,每人50元:

1、在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在社会实践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受校级以上表彰者;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

三、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每人50元:

在专业必修考试课程考试和校内专业实习实训考核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位列本班级第一名者。当年新生班级未开设专业课程的专业,以专业基础课为依据。

“单科成绩优秀奖”根据实际情况可兼得。成绩并列情况下,评定时参考各专业班级综合测评结果。

四、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专业学习进步奖学金,每人50元:

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专业学习和实践能力较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得到学校老师和同学的肯定者。获奖人数按各二级学院专业班级数确定。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班级数。

五、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学院宏志奖学金,每人50元:

自强不息,奋发学习,在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方面表现突出者。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

第六条学年内具备两次以上“单项奖学金”(“单科成绩优秀奖”除外)获奖条件者,按高的等级享受一次奖学金。

第七条学年内有特殊贡献者,另作特殊奖励。

第四章奖学金的管理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在综合测评和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本人不按规定时间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

第九条各班班委、团支部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申报情况,按照评比条件、比例和名额确定名单,经辅导员核准,报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后,将合格名单统一交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公示,报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将奖学金下发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凡学年内受到党、团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用奖学金请客吃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退还奖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奖学金获得者,除发奖学金外,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填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13年12月修订,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首页 | 部门概况 | 心理健康中心 | 学生就业中心 | 学生资助中心 | 学生管理中心 | 下载中心 | 创新创业中心 | 联系我们 | 学校主页 

Copyrights 2004-2015 版权所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 邮编:430065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建议IE7.0, 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网站 
鄂ICP备:06007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