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综合测评适用于我校大学生一、二年级,原则上每学年测评一次,时间为每年九、十月份,测评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将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及组织鉴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内容及分值计算
第三条综合测评包括德、智、体和综合素质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按15%、60%、10%、15%的比例进行折算,即:学生综合测评的得分S:
S=(德育综合分×15%)+(学习成绩综合分×60%)+(体育成绩综合分×10%)+(素质综合分×15%)
每项内容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德育综合分
第四条德育综合分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基准分为100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相应的扣分:
(一)留校察看者扣40分;
(二)记过者扣30分;
(三)严重警告者扣20分;
(四)警告者扣10分;
(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扣8分,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5分。
第四章学习成绩综合分
第六条学习成绩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综合分=课程成绩分+英语证书分+技能证书分,其中
(一)课程成绩分=∑每门课的考分/∑考试或考查科目
(二)考查课换算成100分制为:优/90分;良/8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
(三)获得英语三、四、六级证书分别计5、8、10分,此项以获得最高等级加分。
(四)获得技能证书计5分,此项得分不累计。
(五)学习成绩综合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算。
第五章体育成绩综合分
第七条体育成绩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
体育成绩综合分=∑学年体育课程分/学年考试次数*60%+参加体育锻炼分+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分。其中
(一)参加体育锻炼分为积极参加早锻炼或其他形式的体育锻炼,计30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占10分;
1、含校级)体育竞赛活动取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计10、9、7分,其他参加竞赛的计6分;
2、加校级体育竞赛活动取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计8、7、6分,其他参加竞赛的计5分。参加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计5分;
3、育成绩综合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算。
第六章素质综合分
第八条素质综合分的内容根据学生学风建设、寝室管理、集体活动、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学年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定,基准分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者减分。
第九条加分项目
(一)科研活动方面(6分)
1、加各种科技竞赛,获学校表彰及以上者加6分,获二级学院表彰者加4分;
2、版专著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加6分;
3、研论文或科技成果获学校表彰及以上者加6分,获二级学院表彰者加4分;
1、2、3、加,总分不得超过6分。
(二)社会实践方面(7分)
1、社会实践活动获学校表彰者加6分,获二级学院表彰者加5分。其他参加社会活动者加4分;
2、极宣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所撰通讯、报道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者加6分,在校内刊物上发表者加5分,在校广播台、学校、二级学院网站上投稿被采用,根据数量、质量酌情加4分;
3、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加1—3分;
4、加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画比赛、文艺汇演等获校级以上表彰者加6分,获校级表彰者加5分,获二级学院表彰者加4分,其他参加者加3分;
1、2、3、4项可累加,总分不得超过7分。
(三)学年综合表现方面(7分)
1、在班级被评为学校先进集体的,每名学生加6分。
2、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学校表彰者加6分,受二级学院、班级表彰者加5分;
3、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获奖寝室的全体成员依实际表现加分,其中,获校文明寝室加6分,获二级学院文明寝室加5分;
1、2、3项可累加,总分不得超过7分。
第十条减分项目
(一)学风建设方面
1、科目每科减4分;
2、学年旷课一至三节者减2分,旷课四至七节者减4分,旷课八节以上者减6分。
(二)寝室管理方面
1、学院内寝室卫生每月排名最末位超过2次的寝室,寝室每名学生减2分;
2、学校内公共区域包干区每周排名最末位者,当班班级每名学生减2分。
(三)集体活动方面
1、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安排集体活动,每次分别扣分5分、3分、2分;
2、无故迟到、早退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安排集体活动,每次分别扣分3分、2分、1分。
第七章综合测评的程序及说明
第十一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学生自评、班级测评、二级学院审核领导小组评定。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公示一周管理。
二级学院审核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和有关老师参加,负责审查评定学院测评工作。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