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学生校徽的颁发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仅限于本人使用,严禁涂改和转借他人。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教务处颁发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学生证必须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方可生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报到,学生证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五条 学生证和校徽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同意,方予补发。换发或补发学生证、校徽须交工本费。
第六条 补发学生证和校徽以后,若原件找回,应交回所在二级学院,不得继续使用,如发现继续使用,除立即没收外,视情节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可持原学生证和所在二级学院意见及家长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八条 凡擅自涂改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地名或者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以及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修业期满、退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不交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