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学生成绩记分册》记载学生成绩。教师应于考试(含期末考试、缓考、重修考试、毕业前考试等)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记分册》交所属二级学院(部),经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毕业后由教务处统一将《学生记分册》转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三条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三天内进行网上录入,由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学生成绩由各班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四条学生毕业前,各二级学院(部)输出学生成绩单一式二份加盖二级学院(部)公章报教务处验审后,一份转学校档案室,另一份转学生工作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院(部)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六条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调阅成绩管理系统或拷贝数据。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在开学一周内应及时清理学生成绩,公布学生修读学分情况,对需做学籍处理的,须报教务处批准,办理有关异动手续。
第八条学生查阅本人成绩,可使用自己的账号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需出具成绩证明的,本人申请,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由教务处统一打印。
第九条学生认为成绩登记有误,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交辅导员核实基本情况后,到所在二级学院核查,若登记确有误,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学秘书凭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改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十条教务处不直接面对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和成绩单打印手续。
第十一条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需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同意后,在各二级学院(部)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因出国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已毕业学生须持工作单位同意出国留学的公函来校联系),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学历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和核发。
第十五条学生成绩单和学历证明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填发、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填发无效。
第十六条学生遗失毕业证需办理毕业证明书者,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教务处核查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