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经济管理学院22会计(1)班学生陈*,男,学号180****1105。因无视校规校纪,长期无故旷课、未经请假外出、夜不归宿等行为,在多次教育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武交院学〔2017〕79 号)有关规定,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6日给予该生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两份处分决定书均已送达学生本人知晓。
截至2023年12月26日,因该生累计旷课达44节且拒不返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等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书于2024年2月23日下达。因与该生电话联系未果,辅导员以电话语音留言、QQ的形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均未收到该生知晓信息反馈。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武交院学〔2017〕79 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对于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2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的规定,现将处分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4日。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