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保障因遭遇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遭遇特殊性、突发性的经济困难时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补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各级各类社会募捐所得。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决定临时困难补助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临时困难补助较大金额的审批,负责解释补助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临时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且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2.在享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然很困难,难以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3.遇到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1.学生本人患有突发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医药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者,每学期可申请补助金额为人民币300元;承担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者,每学期可申请补助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承担费用30000元及以上者,每学期可申请补助金额为人民币800元。同一学期不可重复申请。
2.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在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可一次性申请补助金额人民币5000元,不可重复申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所在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临时困难补助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付
(一)同学、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先期垫付的有关医疗费用;
(二)因采取送医、抢救等紧急手段而发生的医疗开支;
(三)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违规使用或弄虚作假获得审核批准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申报资格,对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