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确保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一定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遵循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 “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岗位设置
(一)服务、工勤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服务型岗位和从事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工勤岗位。
(二)管理、技能型:主要从事协助辅导员进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和从事技术岗位的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八条 设岗要求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
(三)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
(四)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第九条 设岗申请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资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报资助中心批准;
第四章 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按照要求,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报至奖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勤工助学入选学生名单。
第五章 活动管理及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奖助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由资助中心统一建档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资助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将从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班级表现等方面进行测评。具体各项考核标准如下:
(一) 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二) 工作质量: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 工作态度:工作中对师生热情周到、服务态度好对用工单位和指导教师尊重、有礼貌。
(四) 工作效率:工作积极肯干、工作效率高、有创新意识、乐于奉献。
(五) 班级表现: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遵守校规校级、成绩优良、团结同学、热心班集体建设。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监管制定以下制约措施:
(一)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工资,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二)上学期成绩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三)上学期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在70%以后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四)经用工单位及资助中心讨论,确认为其他恶劣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五)考核表于每月最后一周进行汇总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分别授予“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勤工助学之星”荣誉称号。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服务、工勤型最高酬金为260元/月;
(二)管理、技能型:最高酬金为300元/月;
(三)寒假、暑假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资助中心审定后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