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违反校纪校规,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与影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再次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及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三)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四)在校园内进行邪教、会道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元及以上4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他人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档案、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行为、衣着、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有晚归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3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达6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9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达12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15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达3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达6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达9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劳动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或晚归累计达到两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实训、军训、大一新生晚自习、劳动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学时(含8学时)以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8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4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因为旷课行为受到处分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在原处分基础上累计,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其他行为,按《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授权二级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视情节轻重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二级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二级学院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可以责成二级学院复议;或者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按规定处理,二级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证明;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学生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两周。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附加处罚: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一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