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模式
第七条学校推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履行学生学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有关办法、组织实施、审批、报批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负责教务处与二级学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工作落实。学生学籍异动、学籍清查、新生入学复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由学籍管理人员整理、汇总本学院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集中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初审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通知各教学单位学籍管理人员及时复查。
一、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招生办公室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主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招生办公室接到县级征兵办函送之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将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名单交给教务处。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注册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清退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二、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限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学期不安排选修,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努力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与素质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理论教学和课程内的实践教学均按16学时计1学分,超过8学时不足16学时的部分计0.5学分,不足8学时的部分不计学分。以周为单位安排的实践教学,每周计1学分、26学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在未达到留级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学生应交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并完成规定学分。
三、自修、免修(听)、补考、重修、
改修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自修
1、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
2、学生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内向二级学院(部)提出自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二级学院(部)审核登记,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3、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获得实验成绩,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前两周内提供自学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4、自修某门课程且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且不得申请其他课程的自修。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训课、军训、实践环节、职业技能项目和毕业综合考核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免修(听)
1、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以笔试为主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某些理论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修。
3、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者,可于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提出免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班主任推荐,二级学院(部)批准并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良及80分(含80分)以上,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修满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均在75分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或当所修课程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提出部分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同意后,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及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
5、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完成相关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再读。
6、免听手续办理时间在开学后第四周内,逾期不予受理。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三门。
7、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训课、军训、实践环节、职业技能项目和毕业综合考核等不得申请免修、听。
学生申请免修(听),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听)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二级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承认其学分。课程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十八条补考
对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一般可以安排2次补考。
第十九条重修
1、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2、擅自缺考者;
3、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4、考试违纪、作弊;
5、必修课程考试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
6、考试擅自不交卷者;
7、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或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或缺实验达到1/3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重考
1、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或新学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
2、按照规定办理并批准了缓考手续的。
重考由教务处或教务处委托开课二级学院(部)组织。
批准了的缓考手续参加重修(考),学分绩点按照正常学分绩点计算;必修课程已经合格,取得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而重修,学分按照正常学分绩点计算,且取两次获得学分绩点中最高者。
第二十一条改修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重修方式
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重修的时间。重修的方式有两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学生可以申请免听理论课程,只参加期末考试。
2、参加重修班。凡报名参加重修学生数达30人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重修班。
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或已经开设该课程其他班级重修,或由相关二级学院(部)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二十三条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7周,二级学院(部)公布补考不及格学生名单,学生根据下学期的课程安排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重修申请,并按照学分交纳重修(考)学分学费。
2、各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后于第8周将报名表交教务处、重修(考)学分学费交财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后,根据情况组织
重修班或安排跟班重修,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相关开课二级学院(部)。
4、下一学期开学第3周,教务处将重修、改修听课证发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参加重修、改修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部)领取听课证。
第二十四条重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重修班由教务处或由教务处委托相关二级学院(部)组织与实施。教学过程一般从第4周开始安排在双休日进行。
2、重修班实施严格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重修成绩以零分计。
3、重修班的教学管理由开课二级学院(部)负责。
4、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因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而无法听课时,开课二级学院(部)应在考试前为他们安排若干次集中辅导和答疑。
5、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内容。同时,任课教师应对学生实行严格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重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必须参加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重修(考)学分学费、改修学分学费、加选课程学分学费及标准
重修(考)学分学费、改修学分学费、加选课程学分学费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面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学生成绩评定以教务处规定为准。考试课程一般按平时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70%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考查课程根据学生出勤、作业、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试及考核成绩,以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总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或重考,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践环节统一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的实践性环节等,以完成工作的情况、设计(图纸)质量及答辩成绩确定。
第三十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
第三十一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参加统考的课程,以统考分数作为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经二级学院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同时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
1、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要求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张榜公布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重修等要求,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二级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登记成绩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三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作“违纪”或“舞弊”记录,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八条学期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体育课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3天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报教务处同意后,协商安排。
第三十九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核实后,上报教务处审定。
第四十条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特殊才能,可申请转入与该专长相关的专业学习,但必须提供该专长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复学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转入同一专业大类的专业学习;
4、确有特殊困难及其他正当理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学院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的需要,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学籍条件达不到要求
(1)入学并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5)无故离校超过3个月,未办理任何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
(6)曾进行过转专业的学生。
2、与招生政策相抵触
(1)从较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学生;
(2)在专科提前批专业和其他批次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学生;
3、招生对象有特殊要求
(1)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2)单独招生和技能高考入学的学生。
4、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流程及细则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条学生转入学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包括因伤、因病和“工学交替”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有意创业的学生,可申请创业休学。学生年满十八周岁,在校获得总学分80%及以上且在校表现优良,可以申请工学交替休学。“工学交替”是指学生保留学籍,离开学校就业一段时间以后,再回学校继续修读的一种学习形式,学生提供确实的创业、就业证明后,该段经历可计入毕业实习学分。创业、就业经历如与学生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一课程关联性高,经学生本人申请,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二级学院院长审批通过后,可报告教务处,充抵该课程成绩,获得学分。
第五十六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辅导员指导下载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休学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可以休学。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前,学生不得离校。
第五十七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办理休学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按政策保留学籍。
第五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停招,则由学生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转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
(1)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
(2)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4)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5)学生申请休学,必须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5天提出申请,且该学期内不得复学;
(6)学生自行办理出国留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六十条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1、一年级学生全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当学年学分50%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相应学年学分60%的。
七、退学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2、一学年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重考(重修)后仍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四分之三的,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学生无故离校却不愿来校办理申请退学手续,或以各种理由不完成退学手续离校者。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属二级学院领取并办理《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领取《退学手续表》,办理退学手续后,退学离校。
退学情况2、3、4,由所属二级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退学情况5、6、7、8,由各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上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清退,学生工作部将结果通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注销其学籍,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教务处学籍管理专栏公告。
第六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或原单位;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与学分取得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6、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必须同时修满学分结构分布比例和本专业最低学分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2、学生获得奖励和素质学分可以冲抵公共任选课学分,因获得奖励学分而免修某门课程的,奖励学分减去该门免修课程的学分后剩余学分才能冲抵公共任选课学分。
3、因获得奖励学分而相应免修某门课程的情况,学分认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当获得的奖励学分高于免修课程学分的,以获得奖励学分计算;
(2)当获得的奖励学分低于免修课程学分的,该门课程可免修,如结构学分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修读该结构内的课程,直到满足结构学分为止;
(3)如果奖励学分性质达到奖励规定的最高级别者,可以考虑既免修课程也免去该课程所占结构学分;
4、学分认定权归属教务处。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当毕业综合考核结束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规定最低学分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90%以上学分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3、有其他课程不合格者。
第六十七条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三年以内,返校申请清考原不及格课程,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要重新完成,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规定总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规定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修读课程经考核有80%以上获得学分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九条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七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二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七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八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文化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定管理办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八十六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八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八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十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作结业处理,该生考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按处分程序由原所在二级学院复议审查,报学生工作部,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规定。
第九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九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七条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向申诉人宣布;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被开除学籍的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条我校其它办学形式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2013年12月修订,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定中的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