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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管理办法
2015-03-04 16:19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41023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在籍学生,表现优良、成绩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每人1000元)、一等(每人600元)、二等(每人400元)、三等(每人200元)。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特等奖学金:

学年内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坚持全勤,综合测评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特等奖学金评定不设比例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等奖学金:

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优秀;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二等奖学金:

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3%,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良好及以上;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本专业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等奖学金:

学年内各科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5%,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良好以上;获奖人数不超过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的2.5%;本专业人数不足40人的,实行跨年级或跨专业评选。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甲类奖学金(每人100元)、乙类奖学金(每人50元)。

()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甲类单项奖学金,:

在正式刊物(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文学作品。

()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乙类单项奖学金:

1.在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学校赢得荣誉。2.在社会实践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受校级以上表彰。

3.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或校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六条 学年内有特殊贡献者,另作特殊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于每年10月、11月在综合测评和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本人不按规定时间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

第八条 各班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申报情况,按照评比条件、比例和名额确定推荐名单,经辅导员核准,报二级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

第九条 凡学年内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经查实,用奖学金请客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退还奖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总评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除发奖学金外,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并将个人获奖情况填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建制班级在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班级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可申请评为“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和“文化建设先进班集体”。校院两级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在服务师生的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申请评为“优秀学生组织”。全校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明创建、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班级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

第二章          先进集体

第三条 “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一致,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善向上的正能量。

()班级风清气正、学风良好,在班级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班级综合成绩在专业年级中名列前茅。

()全班同学尊敬师长,课堂秩序良好,班级到课率保持在95%以上。

()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一致,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善向上的正能量。

()班级风清气正,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开展各项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在班级和寝室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

()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广泛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娱乐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文化建设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一致,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善向上的正能量。

()班级风气正,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尊敬师长,积极开展班级文化、寝室文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参与各项文化活动。

()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彰。

()全班同学广泛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娱乐活动,维护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教室和寝室的清洁卫生,全班体育成绩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重大事故,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优秀学生组织”评选条件:

()学生组织思想和行动与学校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体荣誉感强。

()学生组织制度健全,作风正派,服务师生态度热情,效率高,作风优。

()学生组织成员以身作则,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无违纪违规行为。

()开展各项工作和社会公益志愿活动成员出勤率高,各项活动资料记录齐全完整,财务管理规范。

()按时完成上级组织和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第三章  先进个人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思想品德好,为师生服务热情细致,秉公办事,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

()思想和行动与学校保持一致,积极支持学校各项工作,按时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年志愿者服务时间不低于规定要求,表现突出。

()年度综合测评为优秀。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门成绩全部合格,总成绩进入本班前20%之列。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年志愿者服务时间不低于规定要求。

()年度综合测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四章  评定名额、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九条 评选时间:每年10月、11月。

第十条 评选比例及名额:

()“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10%进行评选。

()“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10%进行评选。

()“文化建设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5%进行评选。

()“优秀学生组织”按校院学生组织总数20%进行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5%进行评选。

()“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8%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和“文化建设先进班集体”由各二级学院按照评选比例、名额和条件推荐;“优秀学生组织”由各学生组织自行向校团委申报,校学生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校社团联合会评议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由各班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评比条件、比例和名额,确定推荐名单,经辅导员核准,报二级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评比结束后,对“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对“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文明建设先进班集体”和“文化建设先进班集体”进行奖励;对“优秀学生组织”颁发锦旗;对“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个人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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