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