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
(一)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持本人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到保卫处申请领取户口底页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报到证,经保卫处审核后方能迁出,暂不能迁出的为滞留户口,按有关规定可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迁回原户口迁出地或转交人才交流中心。
(二)退学的学生凭学校有关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教职工工作调动,凭接收单位所在派出所签发的同意入户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个人申请及派出所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五)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址,必须持新报到证,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六)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由个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更换迁移证;户口迁移证遗失,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个人申请,经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注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者,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