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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17-04-27 11:38 蔡传欣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加大考试改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考试管理机构是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二条命题工作的总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专业的特点,二者必须有机结合。

第三条命题实行A、B、C卷制,无论考试形式如何,每门考试试题要同时编制出A、B、C三套试卷及其试题的答案(特殊情况需编制A1、B1、A2、B2、C五套),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四条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对所有必修课程试题,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试题拟订完毕,按报告单的要求逐级审批。

第五条一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数量不低于35道小题;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数量不低于30道小题;试卷中基础知识题应占60%,能力题占4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

第六条结合课程建设,加强试题库的建设。一方面鼓励教师开发本专业试题软件,一方面吸纳国内外同专业优秀试题库软件。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课都必须严格考核。考核方式分考查和考试两种,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一经确定,不得中途随意更改。

第八条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

第九条所有课程的考试考生必须出示学生证,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条试卷印刷、交接、保管与保密。由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装袋、密封。教务处负责公共科目的统一考试。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本院提前考试课程试卷的保管及考试安排,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教学秘书将密封试卷袋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刷、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评卷及试卷保存工作。考试试卷阅卷前应装订密封后交阅卷教师评阅,大型公共课要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评卷。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试卷交开课二级学院(部)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每一试场(或考室)要选派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或教辅人员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

(二)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三)考试时,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当即予以制止,并做好考场情况记载。

(五)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装袋密封,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人员失职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将此作为一种制度。学校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

第五章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宣传部、团委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学院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和舞弊两种类型。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2、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并作“违纪”记录;对造成较坏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有夹带行为者(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互传纸条,交换试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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